(2017)桂04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赖炳新、李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炳新,李秋香,覃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赖炳新,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李秋香,女,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覃炳南,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赖炳新与与被执行人李秋香、覃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2016)桂048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秋香、覃炳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赖炳新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75元、申请执行费300.1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秋香、赖炳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秋香、覃炳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赖炳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秋香、覃炳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赖炳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胡光华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