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何彦文、刘岚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彦文,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何彦文,女,1938年5月23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服装批发部退休工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岚,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关于何彦文与刘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岚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长青路57号3-2-303号房屋,于2015年7月6日设置抵押权。另,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岚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长青路57号3-2-303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岚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长青路57号3-2-303号房屋了设置抵押权,致使该房产无法变更登记,只能待障碍消除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石家庄市桥西区长青路57号3-2-303号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条件具备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柴兴波执行员 梁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