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乌日娜与乌兰拖雅、陶格特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日娜,乌兰拖雅,陶格特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629号原告:乌日娜,女,1981年9月12号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兰拖雅,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陶格特格,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乌日娜与被告乌兰图雅、陶格特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乌日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日娜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日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乌日娜负担。审判员 查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格日乐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