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陈华故意伤害、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370号罪犯陈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3)蔚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华犯故意伤害、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赔人民币1094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涿鹿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涿鹿监狱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记功2次,表扬3次,交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但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关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三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敬民审 判 员  韩建新代理审判员  谷海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