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民终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于江龙、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江龙,李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江龙,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滦县。。委托代理人:沙瑞芹,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滦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上诉人于江龙因与被上诉人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重审时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交缴方式,审查上诉人于江龙应给付被上诉人李军所欠租金数额。同时,请一审法院审查违约金5000元是否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3966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于江龙。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