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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贵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昌,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濮阳市海宏华益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贵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号捷豹牌轿车,沿着濮阳县文留镇马寨村至该镇文留集的公路行驶至马寨村西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贵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贵昌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李贵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贵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助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道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