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淑娜与张竞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娜,张竞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27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娜,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竞帆,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李淑娜与张竞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竞帆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淑娜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