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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534号原告:耿某,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郭某,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耿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