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534号原告:耿某,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郭某,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耿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