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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志良,陈光贤,陈光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72号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洪辉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勇华,系原告职工。被申请人:方志良,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陈光贤,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陈光龙,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方志良、陈光贤、陈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光龙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光龙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