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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正国、黄安亮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正国,黄安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正国,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安亮,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再审申请人唐正国因与被申请人黄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正国申请再审申请称,一、一审法院因黄安亮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何时何地受伤,从而驳回黄安亮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证据证明黄安亮何时何地受伤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黄安亮在唐正国开办的制衣厂工作时受伤,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驳回黄安亮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改判支持黄安亮的诉讼请求,剥夺了唐正国申请重新鉴定和对黄安亮十级伤残赔偿举证质证的权利,致使唐正国对异议无救济途径,对唐正国极其不公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唐正国的申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安亮是否在为唐正国提供劳务时受伤,唐正国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给黄安亮。唐正国确认与黄安亮之间存在临时雇佣劳务合同关系,但认为黄安亮在2015年4月9日受伤并非在其雇佣过程中发生,系为其他雇主工作所致。唐正国确认在黄安亮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9000元,在黄安亮提交的录音资料中也表示愿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且唐正国申诉认为黄安亮受伤是因为其他雇主工作所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认定唐正国在雇佣黄安亮在其开办的制衣厂工作时受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唐正国该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黄安亮提交伤残报告,证明伤残等级为10级。二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判令唐正国向黄安亮赔偿治疗期间的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共80,76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唐正国申诉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剥夺了其申请重新鉴定和对黄安亮十级伤残赔偿举证质证的权利,致使唐正国对异议无救济途径。二审法院在对黄安亮证据作出认定时已给予唐正国充分的抗辩权,唐正国在申诉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认定错误,故对该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唐正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正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向磊审 判 员 张怡音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俊松书 记 员 黄海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