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催13号申请人: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北郊工业园三益路1号。法定代表人:成绩,总经理。申请人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400051/29175569,票面金额为5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3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蒙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