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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4434朱崇江与王连济、苗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江,王连济,苗代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434号原告:朱崇江,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连济(又名王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苗代兵,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朱崇江与被告王连济、苗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朱崇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崇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崇江撤回对被告王连济、苗代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崇江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