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管存贵与焦鹏飞、焦全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存贵,焦鹏飞,焦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767号申请人管存贵,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焦鹏飞,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焦全林,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焦鹏飞、焦全林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焦鹏飞、焦全林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