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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管存贵与焦鹏飞、焦全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存贵,焦鹏飞,焦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767号申请人管存贵,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焦鹏飞,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焦全林,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焦鹏飞、焦全林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焦鹏飞、焦全林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