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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春卫与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岳德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卫,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岳德清,曹秋丽,赵含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933号原告许春卫,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袁保玲,睢宁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54250547243111。法定代理人叶四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德清,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曹秋丽,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赵含春,男,1979年1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卫诉被告河南省顺通建筑公司、被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岳德清、被告曹秋丽、被告赵含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卫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卫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许春卫负担。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