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经营部、湖北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经营部,湖北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湖北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冯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