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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王正东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王正东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4号。负责人:王红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舂旭,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东,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王正东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以下简称怀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前由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28民初571号民事裁定,王正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冀07民终175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冀0728民初571号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16)冀0728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怀安县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安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舂旭、李剑,被上诉人王正东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怀安支行上诉请求:撤销(2016)冀0728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王正东的诉讼请求;由王正东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王正东银行卡内资金的损失系王正东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并报假案,所以认定是被他人盗取。而认定怀安支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王正东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对于王正东银行卡被盗刷的方式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指明王正东银行卡被盗刷的方式,但从判决书表述中明显可以看出认定为银行卡被复制后盗刷,我支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毫无事实根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事实上,王正东被盗刷出去的全部资金均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盗取资金的犯罪分子根本不需要持有王正东的银行卡或者复制、伪造的模拟银行卡,只需要掌握王正东的银行账户信息、身份信息和交易密码等信息就能远程实施盗刷操作。其次,基于对王正东银行卡盗刷方式这一基础事实的错误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正东资金被盗刷可能产生的原因、王正东在犯罪分子远程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导致自己的各项信息被泄露致使资金流失等认定双方责任的事实,均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依据证据作出合理的分析,即认定怀安支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了本案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被上诉人王正东辩称,我身上装的卡就丢了钱,银行应当赔偿我。建设银行也盗了一笔,二审已经判决全赔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王正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被盗刷的19743.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正东诉称,2015年7月18日至19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开户的银行卡在外地被盗刷25041.12元,当月20日原告报警并与被告取得联系。之后被告给原告追回并返到银行卡内现金5297.52元,剩余被盗刷款19743.6元未返回,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利息。怀安支行辩称:原告的银行卡被盗刷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银行系统没有漏洞,也不存在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王正东在怀安支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即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王正东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的资金在未交易的情况下,非正常的流失,及时通知怀安支行并报警,怀安支行给王正东追回部分流失的资金5297.52元。公安机关就该案已经受理。在无证据证明王正东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怀安支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原告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怀安支行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向有关主体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正东现金人民币19743.6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93.59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怀安支行与王正东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后,应当保障王正东的银行卡的安全。怀安支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与硬件设施,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确保王正东的存款安全。现怀安支行无证据证明王正东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无证据证明王正东本人或指使、委托他人利用密码进行取款。故怀安违反了对王正东存款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王正东主张赔偿损失请求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怀安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