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与乔龙、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乔龙,赵俊,陈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717号原告:XX,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乔龙,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培山,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XX与被告乔龙、赵俊、陈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国敏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