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与乔龙、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乔龙,赵俊,陈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717号原告:XX,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乔龙,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培山,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XX与被告乔龙、赵俊、陈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国敏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