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7月22日,住陕西彬县水口镇长禄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80722XXXX。。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5日,陕西省旬邑县排厦乡后庄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0100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6)陕0429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梁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李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陕0429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41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