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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海县泳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润扬生物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泳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润扬生物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泳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曲阳乡薛埠村。法定代表人朱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启洋,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8号。法定代表人时中花,总经理。被告润扬生物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平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东海县泳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润扬生物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泳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付20万元,余款等候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泳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