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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与刘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刘志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913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民兴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3999J。负责人:程学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莉,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9号2幢2单元5-1。被告:刘志海,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1号4单元8-2,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70824411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与被告刘志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负担。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