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147号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东岭雅居1栋1单元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赵立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湖,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先勇,男,成年人,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中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