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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青岛顺熙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顺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35号之二申请执行张淑梅,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被执行人青岛顺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林山。申请执行人张淑梅与被执行人青岛顺熙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2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976.39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4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若能支付案款人民币2293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将案款人民币229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2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