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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666吴杰与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周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吴杰,男,1975年7月28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俊松,泰州市海陵区新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桂兰,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杰与被执行人周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杰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