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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高友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高友恒,林春英,林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223号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张国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涂哲君,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友恒,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林春英,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林冬,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友恒、林春英、林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友恒、林春英、林冬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友恒、林春英、林冬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文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灵庄书 记 员  雷发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