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臣、高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臣,高华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397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吉林市。法定代理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巍,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园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高臣,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高华东,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臣、高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彦明人民陪审员 胡 妍人民陪审员 丛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