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龙飞与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飞,王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张龙飞,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金汇鸿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小春,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张龙飞与被执行人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289元,执行费2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宁A19A**号车的车户,但该车现无法找到,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再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