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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秋月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秋月,王怀东,何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董秋月,女,1981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怀东,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何欣,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董秋月与王怀东、何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98480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执字020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二、截至2016年10月15日的欠付利息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三、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权利人董秋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秋月与被执行人王怀东、何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履行协议内容。故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债权,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