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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随州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湖北德堡利印务有限公司,谢纪亭,马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7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叶峰,行长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69号委托代理人余音,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文周住所地随州市被告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绍军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深圳市美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玉住所地宝安区被告随州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纪甫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湖北德堡利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加平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谢纪亭,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马小平,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随州市集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美亚迪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美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随州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湖北德堡利印务有限公司、谢纪亭、马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即138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皮广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