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思源与洪天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源,洪天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2698号原告:黄思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洪天谢,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黄思源与被告洪天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思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天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思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洪天谢立即支付黄思源租金50000元,并以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洪天谢因生产需要向黄思源租用挖掘机,双方之间建立租赁关系。2015年10月21日,双方就发生租金款项进行了结算,洪天谢确认尚欠黄思源租金50000元,以上事实有洪天谢出具给黄思源收执的欠条为据。洪天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洪天谢因需向黄思源租用挖掘机。2015年10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洪天谢欠黄思源租金50000元,同日由洪天谢出具欠条一份并签名捺印后交黄思源收执。黄思源提供的欠条来源、形式合法,可以证实洪天谢确认欠黄思源租金50000元,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黄思源与洪天谢所达成的租赁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洪天谢未支付租金,且在黄思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仍不支付,故对黄思源请求洪天谢支付租金的主张予以支持。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对黄思源主张洪天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洪天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洪天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黄思源租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黄思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黄思源负担25元,由洪天谢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欠条、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欠条、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欠条、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