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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张惠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672号原告: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锦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利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惠强,男,汉族,深圳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另800元退回原告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白玲人民陪审员  钟健波人民陪审员  余益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傅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