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9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文凯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乃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661号原告沈文凯与被告李乃松、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沈文凯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