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郭均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郭均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50号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63236-8。住所地:太���县独塘乡官桥。法定代表人:孙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均良,男,汉族,约46岁,住太康县。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均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河道内河滩地的承包经营权1.5亩,并赔偿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原告承包了太康县水利局老涡河管理段位于独塘乡境内涡河两岸河滩地的承包经营权,2015年10月份,被告不顾原告工作人员的强烈反对,强行耕种原告承包的河滩地1.5亩,经多次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郭均良,男,汉族,约46岁,住太康县独塘乡××行政村××庄村”,未查询到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太康县绿洲花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