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朋卷与何文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卷,何文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563号原告:李朋卷,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告:何文迎,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李朋卷与何文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朋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卷撤回对被告何文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朋卷负担。审判员 王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