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朋卷与何文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卷,何文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563号原告:李朋卷,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告:何文迎,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李朋卷与何文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朋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卷撤回对被告何文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朋卷负担。审判员  王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