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1937年0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02月0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未果,本院(2016)陕0528执4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01月1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4940.86元,执行费2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辆、房地产查询及相关调查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履行7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再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