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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张炳纯与赖有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纯,赖有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炳纯,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有土,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炳纯与被执行人赖有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炳纯申请执行人民币153329.86元,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148329.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