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服务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负责人郝国义,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服务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养老康复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号*幢*****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规罚九龙坡字[2015]第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服务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养老康复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289号9幢1、2、3号房屋局部修建违法建(构)筑物1372.15平方米,同时认定该建(构)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情形,遂作出渝规罚九龙坡字[2015]第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服务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养老康复中心)罚款4226222元。本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不能举示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爱民老年养老康复中心合法存在以及被查处的涉案违法建(构)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情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修建违法建(构)筑物且该建(构)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能拆除的情形并据此作出的渝规罚九龙坡字[2015]第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强制执行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渝规罚九龙坡字[2015]第0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