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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永修县小磨麻油厂与熊帮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修县小磨麻油厂,熊帮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民初349号原告:永修县小磨麻油厂,住所地:永修县新城白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L17057241Q.投资人:陈毛毛。被告:熊帮民,男,1941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永修县小磨麻油厂与被告熊帮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修县小磨麻油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永修县小磨麻油厂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邓 娟代理审判员  胡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