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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银山与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山,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716号原告:张银山,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牛刚,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银山与被告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2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银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银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万元及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被告牛刚因做生意向原告张银山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随要随还,但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讼来院。被告牛刚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不予抗辩,应视为无异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牛刚原系原告姐夫。2013年8月7日,被告牛刚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张银山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牛刚2013年8月7日。”双方口头约定随要随还,但未约定利息。事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牛刚向原告张银山借款2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证人证言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银山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银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30元,合计人民币5830元,由被告牛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晨露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