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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盛世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长江、王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盛世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长江,王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号原告: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盛世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梅。被告:董长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王东,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世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长江、王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盛世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长江、王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计891元,由原告四川建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