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赵二文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赵二文,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敏,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二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文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赵二文、李文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金90316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助理审判员 赵岗岗助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旭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