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志德、何晓洪与万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德,何晓洪,万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691号原告高志德,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何晓洪,女,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吴先进,郫县蜀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万志强,男,汉族,1984年9月5日,住四川省郫县。原告高志德、何晓洪与被告万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志德、何晓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德、何晓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德、何晓洪撤回对被告万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高志德、何晓洪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