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殿温、李振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殿温,李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孙殿温,男,193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李振堂,男,192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殿温与被执行人李振堂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岱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岱民初字第5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