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贤兵申请执行黄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7)川1113执68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兵,黄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兵,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农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黄荣军,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农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张贤兵申请执行黄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荣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中,双方达成于2018年2月9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本院将本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4)金口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