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宜宾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宜宾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宜宾县柳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涂吉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言,男,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正才,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代明,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县柳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柳嘉镇正街66号。法定代表人:刘纯聪,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富,宜宾县柳嘉镇人民政府镇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奎,宜宾县柳嘉法律服务所。上诉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三秦公司)因与上诉人宜宾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上诉人宜宾县柳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言、刘小凤,宜宾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代明,宜宾县柳嘉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富、刘昌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6元,上诉人宜宾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8元,上诉人宜宾县柳嘉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袁 均审判员 雷 伟审判员 刘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蒂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