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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侯宁娟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宁娟,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侯宁娟,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玻,职务不详。侯宁娟与北京同航信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3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侯宁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同航公司给付款项共计25376.4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同航公司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同航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同航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侯宁娟申请执行的案款25376.4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侯宁娟确认,被执行人同航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开劳仲字[2016]第34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