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改平与冯文江、段彩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改平,冯文江,段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改平,女,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冯文江,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段彩平,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2016)晋11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冯改平与被执行人冯文江、段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晋1125执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文江、段彩平共同所有的登记在段彩平名位于柳林县柳林镇寨东村前坪,土地使用证号为柳土集用(2009)第***号,面积为***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冯文江、段彩平共同所有的登记在段彩平名位于柳林县柳林镇寨东村前坪,土地使用证号为柳土集用(2009)第***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常妍芳审判员 刘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