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6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国靖与深圳厚屹照明有限公司、林永强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靖,深圳厚屹照明有限公司,林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616号之三、3617号之三、36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国靖,男,1976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一:深圳厚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明路仪佳扬工业园*栋*层,。法定代表人:李绪根。被执行人二:林永强,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杨国靖与被执行人深圳厚屹照明有限公司、林永强专利侵权纠纷三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20号、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各案偿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永强名下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75×××96内的存款美元52,000元、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10×××01内的存款人民币6,481,16元和账户10×××02内的存款人民币134,854.86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厚屹照明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40×××79内的存款人民币15,730.39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扣划到的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325,75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其三案债权已经得到全部实现,特向本院依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20号、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三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三案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4786.3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号、20号、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三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永强名下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5×××96账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0×××01账户和10×××0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