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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英婷婷与王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婷婷,王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英婷婷,女,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王如,女,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婷婷与被执行人王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提取被执行人王如工资收入14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公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