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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会与被执行人冯转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会,冯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会,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转宁,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会与被执行人冯转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划拨了冯转宁33**.9元的银行存款。扣缴50元执行费后,其余3294.9元已兑付给王小会。剩余未执行部分王小会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