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会与被执行人冯转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会,冯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会,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转宁,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会与被执行人冯转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划拨了冯转宁33**.9元的银行存款。扣缴50元执行费后,其余3294.9元已兑付给王小会。剩余未执行部分王小会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