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伊红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伊红,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伊红,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申请执行人杨伊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该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旭光 微信公众号“”